何超明過千條罪成判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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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7-18 00:41
更新: 2017-07-19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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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一千五百三十六項罪名,終審法院裁定創立犯罪集團、加重清洗黑錢、詐騙等一千零九十二項罪成,判處刑期廿一年;另,何超明須向檢察院賠償七千五百萬元,其逾千萬的不明或不法財產將被充公。聞判後的何超明情緒激動,緊握拳頭,一邊高呼冤案與要求上訴。檢察長辦公室對裁決表示「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尊重終院一如既往的公正裁決。

合議庭主審法官宋敏莉指出,起訴書大部分事實屬實,但當中四項詐騙及二十項濫權罪的追訴權,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兩項詐騙、一項濫權罪及七項清洗黑錢罪名不成立;四十八項濫權罪與詐騙等的罪名存在表面競合,不獨立處罰,總共涉及八十二項罪。

宋敏莉提及,何超明與他人組成有組織、有分工、有系統的犯罪團伙,並擔當極其重要的領導和指揮角色。該團夥通過欺騙檢察院人員,即詐騙方式取得檢察長辦公室大量的合同判給,並獲取數額巨大的不法利益,裁定他觸犯一項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宋敏莉在量刑時指出,普通詐騙罪、公務上之侵佔罪、財產申報及財產來源不明罪,都可判處罰金,但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何超明實施犯罪時間之長,罪數之多,實屬罕見,再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決定以徒刑處罰何超明。

她批評,何超明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還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影響極其惡劣。他身為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但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法律的底線,將檢察院變成法外之地。最終裁定他觸犯一千零九十二項罪,徒刑廿一年。

同時判處何超明個人向檢察院賠償一千八百卅六萬多元;獨自或與其他共犯黎建恩、陳家輝、黃國威等人合共賠償五千三百多萬元;獨自或與王顯娣賠償四百三十多萬元;涉及犯罪集團的一百一十八萬多不法收益、與妻子周小芙的一千二百一十多萬元不明財產,以及案中扣押的卅三萬港元予以充公。

聞判後的何超明情緒激動,大叫冤案要上訴,被三名獄警押走時仍高呼冤案,沒有收過一分一毫黑錢。何超明的胞姐何德芬對判決感到愕然,表示不明白其弟十多年的工作竟成罪惡,連兄弟姊妹給予父親的家用錢亦被指是貪腐。辯方律師潘愛儀對判決感失望,堅持有關事實並不足以構成大部分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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