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向非首置加徵取得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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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2-06 01:06
更新: 2018-02-07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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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建議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向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取得人,加徵「取得印花稅」,購買第2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印花稅,購買第3個或以上住宅加徵的印花稅增至10%。

考慮到夫妻理應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和避免夫妻透過財產制度避稅,以及各地婚姻財產制度存有差異及操作可行性等問題,法案建議,倘夫妻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擁有該不動產。

此外為照顧換樓人士的需要,法案建議,屬僅取得一個不動產且原先只擁有不多於一個不動產的取得人,在按5%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後,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個不動產的一年內,將原先擁有的不動產移轉並登記,可在登記日起90日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考慮到親屬共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普遍,法案建議如按5%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一不動產作出移轉並登記,亦可申請退稅。

另外,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法案,建議取消空置房屋不課稅的規定,仍在放租且沒人使用的房屋日後將視之為「非出租房屋」,收取6%稅率。法案理由陳述表示,日後會建議拉近「出租房屋」與「非出租房屋」的稅率差距。

法案建議,日後仍在放租且無人使用的出租房屋,將被視為非出租房屋,並且適用非出租房屋的相關規定,直至其成功出租為止。而據現行《市區房屋稅規章》規定,須徵稅的房屋分為「非出租房屋」和「出租房屋」兩類,前者稅率6%,後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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