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及中院就三宗土地
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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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9-07-22 12:56
更新: 2019-07-24 00:30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日前分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2/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1,800平方米,稱為「SG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創基紙品廠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3/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2,902平方米,稱為“SA”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Plasbor - Fábrica de Plásticos e Borrachas, S.A.R.L.。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155/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4,870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0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第一和第二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兩宗司法上訴均敗訴。兩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第三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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