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堅決擁護中央
設立國家安全顧問的決定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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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12-07 00:13
更新: 2021-12-08 10:03


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批覆,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賀一誠的報告,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堅決擁護,並全力抓好落實工作。

自回歸祖國以來,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斷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有效開展各項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澳門繁榮穩定。

自2009年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順利完成《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修訂完善相關配套法律,加強執法力量建設,積極推進國家安全教育,不斷完善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總體良好。

但也要看到,隨着內外環境的變化和「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也面臨新情況、新挑戰。進一步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持續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系和能力建設,深入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長治久安,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社會整體利益,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人民政府依據《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批覆同意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決定,於法有據、合情合理,是堅定不移並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體現了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心和支持,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有力維護,有助於在《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建設,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保澳門“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中予以落實。行政長官將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批覆的要求,及時對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相應修改,增加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相關內容,確保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位,更好維護國家安全,為推進依法治澳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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