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澳門段暫緩
《預算綱要法》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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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0-31 23:55
更新: 2016-11-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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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立法會最後一個會期剛開始,已有兩個對特府及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法案及建議在議會上提出,分別是《預算綱要法》的修訂,以及三位間選議員建議不興建輕軌澳門段,上述法案及建議背後都有政治盤算,是否獲得通過及接納,大家拭目以待。

輕軌澳門段暫緩

輕軌氹仔段預計在2019年完工,但能否在2019年國家領導人來澳門出席新任長官就職典禮期間主持通車儀式,仍是未知之數。立法會議員高開賢、鄭志強和崔世昌提出因太多不確定因素(預算超支、對交通的影響、走線等),建議不在澳門興建輕軌,只興建輕軌氹仔段至媽閣廟一段,在澳門半島海邊建外環路分流車輛,和興建環城單軌列車,供市民及遊客使用。

值得大家留意的是上述三位議員是間選議員。直選議員害怕失去選票,不會主動提出不興建澳門段,官委議員更加不會在議會上提出建議,因為他們是特首委任,市民會認為是特府的建議,所以只能由間選議員提出上述建議。

筆者建議由於澳門對如何營運,維修、保養輕軌等完全沒有經驗,即使2019年氹仔段可以通車,在營運輕軌氹仔段一兩年後再開始研究是否興建輕軌澳門段,研究其建造成本、走線、站點、興建時對交通的影響等各項因素,同時向社會大眾作出更廣泛的諮詢,這是較為理想及合符經濟原則的做法。

如屆時大部份數據顯示不興建澳門段是更好的財務投資決定,那特府就應該向市民建議不興建澳門段;如得出的結論是可以「真正」疏導交通路面情況及符合經濟原則,那就應該興建澳門段,特府同樣須向市民解釋及爭取市民同意興建澳門段。

《預算綱要法》企硬

《預算綱要法》法案現正在第二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階段。縱使有意見認為此法案根本沒有落實《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但因為特府不肯亦不會將重大工程、項目、採購等獨立項目的財務預算及監督權交還立法會。立法會可以做的是批准或否決整份財政預算,不能作出任何修改,修改只可以由特府作出。但法律明文規定立法會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但如果立法會不能就重大工程、項目、採購進行獨立審議監督,它如何有充足資料審核通過整份財政預算案?它如何判斷整份預算案的金額是否合理?

為什麼特府不在上述問題從善如流?是不是上述改動不符《澳門基本法》?當然不是﹐香港立法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規定擁有對政府獨立項目的審批權,香港特府如推出某工程項目,須經立法會工務小組通過,再由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有此程序是確保政府合理使用公帑,貫徹以量入為出的審慎理財原則,但澳門特府看到的是香港立法會經常出現「拉布」,可能會害怕如將上述權力交還給澳門立法會,難保有一天會出現「拉布」,阻礙特府施政。因此,特府會在此點上寸步不讓,確保行政主導的地位不會被動搖。

另一重要原因是特府在施政方面只有重大公共工程一項有相對大的權力,餘下兩大範疇,土地及博彩業,特府可以參與及「決定」的權力相對較少。澳門的土地資源已有新《土地法》作出較為完善的監管,土地資源會得到較好的運用,特府須依新《土地法》作出有關決定;因此,人們見到海一居的土地在二十五年內仍沒有發展,特府依法收回土地,沒有其他選擇。

博彩業對澳門整個社會及內地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未來在賭牌續期的問題上,澳門市民心中當然知道最終決定權是在誰人手中,而特府的工作可能只是收集數據、將各投標公司的資料及建議作出分析等,特府在此範疇上的權力是有限的。因此,只餘下重大公共工程可供特府有更大發揮行政主導的空間,特府當然不會就《預算綱要法》法案作出任何實質的讓步,將《澳門基本法》給予立法會的監督權力交回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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