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澳門立法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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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1-01 23:15
更新: 2016-11-0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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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錦新議員

本屆立法會進入第四個會期,再過不足一年,本屆立法會就會完結。檢視一下,立法會仍在審埋的議案尚有十二個之多,這十二個法案必須趕在明年8月中會期結束前完成,否則就會變成廢案。一般市民,對立法會的印象只是議員在議會中的發言,包括議程前發言,議會中針鋒相對的言論,但對真正的立法過程其實並不十分了解,筆者在此試圖作一些介紹。

澳門的立法過程主要是三個階段,當立法會主席收到一個法案,就會安排召開全體會議對法案進行一般性表決,這是第一階段。在這個階段中,議會應當是針對這個法案是否需要進行立法?立法的目標是甚麼?立這個法對社會會產生甚麼影響?

當一般性表決通過之後,立法會主席便會將法案交給其中一個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這是第二階段,而這個階段是最花時間的。立法會設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法案進行細則性審議。所謂細則性審議就是對整份法案的每條條文進行討論分析,要求提案的政府代表解釋條文內容及與之交換意見。由於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立法會在制訂議事規則時,將之理解為法案既是政府的專屬提案,則立法會不能對之作任何修改,那怕是一個錯字也不能改,要改的也是政府自己改。

於是,在細則性討論階段,立法會議員就是在質疑、提問或交換意見中,說服政府接受對條文的修改意見,然後由政府自行修改後再交來新的法案文本。這個過程是冗長的,有時甚至是艱辛的。而背後雙方的法律顧問團更會在法律技術上將政府與立法議員所達成的政治共識落實於法案條文中。當審議完成,政府拿回去修改好新文本重新交行政長官簽署後交來立法會,委員會就可以草擬法案的意見書,提交立法會主席並分派給全體議員同事。這才算完成立法的第二個階段,而這個階段往往耗費數月甚至好幾年。

當立法會主席收到常設委員會審議法案的意見書後,就會安排全體會議對法案進行細則性的表決。所謂細則性表決就是對法案的條文逐條,或逐章節來進行表決。在表決過程中議員仍可就每條條文提出意見,不過就不能提出修改動議。議員對條文內容即使持不同意見,亦只能以投票取向來表達,這點跟與香港很不同的,香港的議員有權就法案條文提出修改動議,但澳門連一個字也不能改。總之每條條文只要有全體議員的過半數贊成的十七票才算通過,若其中有些條文不能得到半數贊成,則該條文作廢,但不影響到整個法案的通過。這是第三階段。至此,立法程序完成,之後就交由行政長官簽署及將法案刊登於政府公報上,法律便可按其所註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作者: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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