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協助無期
正義伸張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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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1-29 12:21
更新: 2016-11-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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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和香港磋商兩地刑事司法互助協議進展一直順利,基本上已達成共識。當中針對逃犯移交的執行安排,《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下稱(「區際法」)在澳門生效後及香港其相關法條例生效後,若案件的法律判決仍然有效,一方政府便可向另一方提出執行協議內容。但在六月中旬,特區政府表示因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為了完善法案的內容,主動撤回「區際法」法案。澳門市民普遍希望法案盡快生效,將逃犯繩之以法,為何短短三個月時間,特區政府的態度會完全改變,政治因素就是原因。

其實「區際法」法案只是在去年12月才由行政會完成討論。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可與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相互提供司法協助。為此,澳門已與內地及香港簽訂五份司法協助安排,包括一份刑事司法協助,但上述安排只是適用於已被判刑及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包括逃犯。

面對跨境犯罪日益嚴重,如何加強澳門和內地及香港的司法互助,打擊犯罪行為是三地執法機關共同面對的挑戰。現時由於沒有清晰的法律條文,內地執法機關只可用遞解出境的方式將嫌疑犯移交給澳門或香港處理,而「區際法」正好填補上述法律空間,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及規定,包括刑事司法協助的內部程序,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等。

「區際法」法案的內容重點

特區政府撤回的「區際法」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如下:若澳門居民被指控觸犯某地區法律,但按澳門法律,不符合犯罪行為,就不符合雙重處罰原則,即犯罪行為一定要兩地都視為犯罪,否則澳門不會作出處理;若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涉及的罪行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必須拒絕提供協助;但若請求方保證不判處這些處分,仍可提供協助。現實是中港澳法律內容的確是存在差異,但澳門在起草「區際法」法案的時候,難道不知道嗎﹖非也。問題是出在上述內容。

首先,澳門只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須從國家的層面思考及處理問題,例如死刑。某人在內地所犯罪行可被判死刑,而根據「區際法」法案的原稿,澳門是不會將嫌疑犯移交內地,除非內地承諾不會判該嫌疑犯死刑,這符合政治現實嗎?就好像內地A省聲稱不會將嫌疑犯移交到B省執法機關,因嫌疑犯可能被判死刑,是不可能的。

在內地,有些行為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但該行為在澳門可能不構成犯罪,根據「區際法」法案的原稿,即使內地執法機關提出要求協助,澳門執法機關也不會處理,那澳門不是將會變成這些嫌疑犯的天堂?

政治問題 政治解決

內地公佈的紅色通緝令,罪犯多數匿藏在歐美國家,而由於和內地沒有引渡協議或雙方的刑罰不同,引渡罪犯回內地變得十分困難。歐美一些國家沒有死刑,如要將罪犯移交給內地,雙方談判的條件就須包括內地承諾不會判罪犯死刑才有機會將罪犯引渡回國受審。內地是不會容許澳門不將可能被判死刑的嫌疑犯移交內地,於法於理皆不對;因此,特區政府必須修改「區際法」法案的內容,以符合國情,符合內地現在大力推行反貪腐的政策。這樣「區際法」法案才有機會重見天日,真正解決正義伸張無期的困境。

另外,筆者估計澳門和香港磋商的時候,由於香港堅持無罪推定,香港有可能害怕和澳門簽署司法互助文件後,未有定罪的香港居民,他在內地可能已被通緝,而他入境澳門後,澳門因為和內地簽署了司法互助文件,當內地提出請求協助,澳門就會將此人移交內地執法機關處理,正正解釋為什麼澳門和香港未能簽署互助文件。

在解決上述問題前,筆者建議可先解決在澳門已被定罪的香港居民案件。當然,在香港已被定罪的澳門居民案件,如香港提出請求,澳門也須將已被定罪的澳門居民移交香港處理。至於前述問題,港澳特區可在簽署司法互助文件後再詳細磋商如何處理,現階段先行處理雙方沒有爭議的內容及盡快簽署司法互助文件,令罪犯不能在港澳特區逍遙法外。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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