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產假改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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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12-11 15:34
更新: 2017-12-13 00:01

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56日產假,而其中49九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7日可選擇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而日前政府建議將產假延長至70日,其中56日有薪,14日無薪。有婦女界立法議員則主張,將產假延長至90日,並由政府支付僱員放假期間的報酬。筆者認為澳門議員最天真瀾漫的地方,是以為只要通過一條法例,即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彷彿不知道人有「主觀能動性」,會隨政策改變對策,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損失的最小化。

其實,延長產假真的對勞動婦女有利嗎?如果你是一個老闆,面對兩個年輕的應徵者,一男一女,條件相當,你會聘用誰?在沒有強制產假的情況下,大致可以說他們獲聘的機會均等。然而,如果強制產假成功立法,且放假期間長達70至90日,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可預見,守法的老闆出於成本考慮,都會傾向於聘用男性,否則他們便會被競爭者淘汰。

守法須要付出代價,這無疑將大大減少適合生育年齡婦女的工作機會,老闆的選擇只是遵循經濟規律,在商言商,與歧視婦女沾不上半點關係,而議員鼓吹的政策,最終卻會令到婦女就業機會減少、收入水平下降,這對保障她們的勞動權益究竟有何好處,恕筆者愚鈍,實在看不出來。

為了減少僱主反對立法的聲音,議員倡議應該由政府出錢,代替僱主支付僱員有薪產假期間的薪水,以減輕企業的財政負擔。雖然,筆者向來不反對市民揼政府心口力爭還富於民,因由是錢留在政府手上,最終也只會是敗掉,不如放到市民口袋裡實在一些;但是,要由政府出錢替企業出糧,在扭曲勞動市場運作之餘,對僱員也未必有實際的幫助。

姑勿論延長產假至70天或90天也好,假如出於政治考慮,政府必須落實有關政策,在議員建議方案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以下的改良方案,以供社會思考。以延長有薪產假至90天為基礎,現時,本地居民每月收入中位數一萬九千元,即日薪七百三十元,90日的薪金總額共為六萬五千七百元,而政府大可直接給予每名生小孩的女僱員這筆錢,可按產假中有薪或無薪假的日數作出調整,作為鼓勵優生多育的津貼,同時以法例規定女僱員在生小孩後的一年內,可有權以每日七百三十元向僱主購買最多90日的產假,不論假期連續與否,僱主都不得拒絕。

如此這般,一些日薪少於七百三十元的僱員,很可能會選擇少放假而多賺錢,僱主人手緊絀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舒緩;而一些日薪高於七百三十元的僱員,很可能會購買更多的產假,而給予她們一年的期限,則可以讓她們更靈活地調配假期,以配合家庭育兒需要,也可以讓僱主僱員有協商假期的空間,減少對企業日常營運的影響。就算對出錢的政府而言,以劃一金額給予的津助,亦較按僱員月薪給予的津助,在執行上更為簡單。上述方案的原則,可調整適用到56或70天產假的方案上,有關做法,相信對政府、僱主、僱員都將更為有利。

作者:羅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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