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願退休制度
有效落實官員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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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3-27 18:32
更新: 2018-03-28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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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法議員李振宇

 

《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法案已進入細則性討論階段。現有《通則》已未能滿足當前社會所需,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檢討及修改,但部分內容令人擔憂,在漏洞還未有效堵塞時,「優化」自願退休申請程序,極有可能導致部分官員借此規避應有處罰。

不少意見覺得政府針對官員責任的調查往往只「問」不「責」,經已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導致居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居民因此要求政府完善官員問責制度,以此加強對官員的規範,從而制約官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或無作為的情況。但政府一直鮮有作出積極回應,而疑似透過自願退休規避嚴重處罰的行為卻時有發生,難免加深廣大居民的不解和不滿。

根據現有《通則》規定,現任公職人員若被科處撤職處分,其將喪失一切權利,需經五年才可申請恢復權利,其申請最後需視乎其表現才可獲得批準。但對自願退休人員科處撤職處分,則導致其中止收取退休金四年,處罰程度有本質上的差異。犯嚴重錯誤且符合自願退休條件的官員,較大可能通過自願退休規避較嚴重的處罰。

現行《通則》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退休只有兩種狀況:自願退休和強制退休。自願退休是在退休基金會為退休目的計算的服務時間滿三十年,且年齡到五十五歲的;或為退休目的計算服務時間滿三十年的都可以自願申請退休(第二百六十三條),除此以外便是強制退休。因此,要堵塞現職和自願退休遭撤職的不同處罰的漏洞,則要同時修改第二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有關條文,否則,按法例規定,所有在退休基金會供款的合資格人員都可以繼續申請自願退休。

在本次修訂法案中,卻未見政府堵塞漏洞的措施,反而讓自願退休的申請程序更為便捷,令人擔憂此舉可能助長官場的不良風氣,特區政府曾於五年規劃和施政報告中,提出完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並從行政、法律、道德、政治四方面強化官員問責制度建設,然而,若不堵塞《通則》關於自願退休的漏洞,將難以避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或無作為的官員借制度漏洞規避應負責任,官員問責制度只會是空有其表,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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