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選擇權無理削弱
人身自由權將被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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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6-26 14:59
更新: 2018-06-27 00:18

政府以「保護」博彩業前線員工,減低他們成為病態賭徒的機會為由,建議修改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禁止博彩業前線員工在工餘時候進入賭場內博彩,年初一至三除外。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法案,政府將正式向立法會提交議案。政府在2012年通過第10/2012號法律,剝奪«基本法»給予澳門居民選擇工作的權利,現在更加建議侵犯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權,禁止澳門居民進入賭場。政府一而再漠視«基本法»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是不尊重«基本法»的表現。

基本權利不可剝奪 工作權人身自由權同樣重要

第10/2012號法律的重點內容是禁止未滿21歲人士在賭場內工作,同時,亦禁止未滿21歲人士進入賭場內博彩,兩者都違反法律原先保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澳門法律定義年滿18歲人士為成年人,成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個體,他可以投票、擁有被選舉權、有權限簽署法律文件、及須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起法律責任等。但由於這部法律的出台,造成年滿18歲但未滿21歲的澳門成年人不可以進入賭場內博彩,正正歧視18至21歲的澳門居民。

另外,這部法律亦禁止未滿21歲的澳門居民在賭場內工作,同樣是剝奪了《基本法》第35條保障澳門居民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政府表示為了減少病態賭徒,根據外判的調查及研究報告內容,認為博彩業前線員工較一般人容易成為病態賭徒,因此建議修法禁止博彩業前線員工在工餘時候進入賭場內博彩。第10/2012號法律是需要修改,但修改的方向應是將工作權還給18歲至21歲的澳門人,而不是像現在進一步建議剝奪博彩業前線員工的人身自由。

若政府真的希望減少澳門居民成為病態賭徒,可以在行政手續上不鼓勵澳門居民進入賭場及增加澳門居民進入賭場的成本,而非立法剝奪澳門居民的工作權及人身自由權。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如澳門居民希望進入賭場,需事先作出登記及支付「進入賭場費」,但在賭場內工作除外。凡進入賭場的人士須出示證件,以便核對進入賭場的是旅客或澳門居民?一般人都愛面子,由於進入賭場將留有記錄,某程度亦會減低部份澳門居民進入賭場的意欲,病態賭徒的數量將有所減少。

從澳門選擇博彩業的第一天開始,澳門就應該知道博彩業會為社會帶來什麼東西和影響,社會及個人須更好裝備自身,明白及了解博彩業的特性,才可以知道如果面對博彩業。政府當然知道病態賭徒並不是現在才有,但處理及解決問題,並不是單靠立法手段阻止澳門居民進入賭場,更不是以剝奪澳門居民的工作及人身自由權可以做到。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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