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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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7-24 18:41
更新: 2018-07-25 01:51


作者:立法議員高天賜

 

自201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頒布後,澳門社會已經歷了8年時間的發展。在這期間,各種濫用私權、以權謀私、漠視民生的醜聞仍然層出不窮。而這些醜聞被披露後,特區政府並沒有按照上述法規追究主要官員所應承擔的政治責任;相反的,主要官員甚至將責任推卸給下屬,由於無需面對相應的懲處,故對自己的責任毫不檢討。無論是2014年「墓地門」事件、2016「妮妲颱風」,或是2017年「天鴿颱風」等事件,都一一暴露了澳門政府對於高官問責制的忽視,以及現時有限的懲罰力度,導致其無法對主要官員構成強有力的制約。

例如,近期的輕軌車廂解約賠償事件。澳門政府單方面宣佈與三菱重工解除2013年增購車廂之合同,並額外賠償3.6億澳門元。而在建設輕軌的整個過程中,由於工程計劃朝令夕改及欠缺清晰的規劃,致使工程成本嚴重超支。在面臨質疑時,負責輕軌建設的運輸基建辦公室與承辦商均互相推諉責任。無獨有偶,橫琴澳大新校區的興建超支近一倍;而澳大河底隧道工程超支近三倍;北安碼頭工程超支更接近五倍之多。這些典型的「工程超支」儼然成為一種「慣性行為」。

對於這些工程建設過程中所出現的超支及其他種種問題,澳門政府並沒有執行相應的問責行動以追究官員所應負的責任及實行懲處措施。究其根本,無論導致工程超支的原因是工程投標問題又或是工程策劃失誤,在建設過程中,相關部門都未能提供公開透明的公示及清晰明確的解釋予民眾;而事後的問責與相應的懲罰制度之缺失和執行力度之不足,又致使犯錯的主要官員無需承擔行為失當的後果。

這種對於行政失當的不聞不問、公然浪費公帑,絕對是一種對社會民眾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同時也讓政府所頒布政策形同虛設,毫無阻嚇與威懾作用。若長此以往,可以預見的是在日後的各類決策之中,主要官員將更容易做出錯誤而輕率的抉擇——畢竟沒有受到嚴厲懲處的後顧之憂,更無需面臨負起相應的責任的指控。相應的,更多嚴重的問題會因問責制的執行缺失而產生,例如職權濫用、以權謀私、利益交換。

時至今日,澳門的高官問責制之落實與執行依然嚴重欠缺。儘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三條第一款中已指出主要官員需承擔法例規定的責任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加上《2018年度施政報告》也強調將會進一步檢討官員問責制之不足,但問題不僅只是制度的不完善,更缺乏的是施政的透明度與堅決執行的力度。

處於這種情況之下,特區政府應完善並確實執行公開透明的高官問責制度,在問題發生時建立調查小組積極調查情況明確責任的歸屬,避免互相推諉責任又或是以「替罪羊」代受懲罰。否則,特區政府面臨的將會是失去廣大民眾信任的危機,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也只會受到民眾的質疑。疏於檢討問責制度執行力度之不足,忽略高官問責制度缺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只會引發更多的惡性事件,讓廣大民眾對特區政府喪失信心、民心怨憤,從而導致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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