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犯罪通訊自由同等重要
通訊截取法須平衡兩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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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10-09 14:52
更新: 2018-10-10 00:47

繼《網絡安全法》草案出台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公開諮詢工作接著推出,一連推出兩個有關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的法案,持份者應將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政府反映,愈多的意見及建議,不論是支持或反對,政府才能根據社會情況推出有效法案以迎合社會及個人的需要。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對促進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同等重要,最終的法案版本須平衡兩者的要求,不能偏向某一方,不然政府立法的目的將不能實現,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亦會受損。

設獨立機構審批監聽截取通訊申請  保障平衡個人自由社會安全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日漸普及,人們日常的生活、工商經貿活動、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離不開科技,犯罪份子當然亦會利用科技的各種優點進行犯罪行為,對執法部門是一大挑戰。現今社會每人一部手提電話是平常事,因應家庭及工作的不同需要,部份人甚至擁有兩三部手提電話。手提電話功能不斷強化、可提供的服務更多更廣等優點,對固定電話的市場有一定影響。筆者認識的朋友中有一部份已取消家中的固定電話服務,改為只使用手提電話服務。

現今通訊方便及多樣多變的用途,犯罪份子當然會好好利用上述優點作為犯罪工具。為了打擊犯罪行為,筆者不會反對執法部門依法監聽或截取嫌犯的通訊資料或記錄,問題核心是批准監聽或截取通訊資料是那一個部門?權力有多大?批准或否決執法部門申請監聽或截取通訊的資料會否定期公開讓社會知道及監督?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對執法部門監聽電話作出法律規定及要求,現行監聽電話的批准權力是由法院擁有。政府表示推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為了清楚界定各方的法律責任及權利,令執法部門擁有更完整的法律打擊利用日新月異的科技、千變萬化的通訊方式的犯罪人士,同時亦可保障通訊自由,個人自由等。那如何保證做到依法公平公正作出批准或否決監聽及截取通訊的決定?筆者仍然建議參考香港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做法。

政府可在法案中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審批委員會,由一名退休法官全職擔任委員會的主席,獨立作出是否批准執法部門監聽及截取通訊的申請。由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既不會增加現時法院人手的壓力,亦可維持批准或否決申請的獨立性及公信力。由於仍然是法官作為「守門員」,市民相信法官在作出決定時,定會依法在個人自由及私隱和社會安全中間作出平衡,不會偏向某一方。

同時,為了讓社會了解委員會的工作及令工作更透明公開,筆者建議委員會每年須製作工作報告,向社會公布執法部門過去一年申請監聽及截取通訊的次數、委員會批准與否決的數字、執法部門有沒有依法監聽及截取通訊等資料。報告將產生社會監督的效果,令社會知道執法部門是否在真正需要的情況下才作出申請?審批委員會有沒有做好「守門員」的角色?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須真正做到平衡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若法律側重打擊犯罪,個人沒有通訊自由,市民將不敢發聲,政府將聽不到社會真正的聲音。若法律側重個人自由,放鬆打擊犯罪的力度,社會可能變得不安全。因此,政府須兼聽所有持份者的支持及反對意見,制定一部同時重視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的法律。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得到保障,經濟持續發展將得到有力支持,社會亦可保持長期穩定安全,正是政府及社會最希望見到的結果。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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