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宜強推非全職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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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12-11 15:33
更新: 2018-12-12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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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法議員梁孫旭

 

近期,有關修改勞動關係法的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熱議。尤其「四選三」方案更是惹來多個團體發起反對行動。所謂「四選三」,是指容許僱主和僱員協議,將元旦、清明節、中秋節翌日、重陽節這四天強制性假期的其中三日,改於公眾假日放假。而「換假」的結果,意味着將來打工仔可能在強假性假期上班後,調到其他公眾假日休息,而損失了原本應得一日人工補償。政府將沒有社會共識的「四選三」方案,與其他沒有太大爭議的六項修訂捆綁,令立法進度一拖再拖,其態度令到廣大打工仔嚴重不滿。

有關政府完善勞動立法的另一個重點,則是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根據去年的諮詢文本所述:因應澳門社會的經濟發展,勞動市場上有需要非全職工作模式的僱員,為此類僱員制定專門的工作制度,可讓不具備條件提供全職工作的人士投入勞動市場。故此,政府便構思設置一套具有一定靈活性、協商性、可操作性的非全職工作制度。

然而,現時在缺乏相關制度的情況下,非全職工作者是否就沒有任何保障?事實上,本澳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實施勞工法以來,無論僱員工時長或短,均一視同仁地享有相關法定最低標準的保障,享有休息休假權、工資權、解僱賠償等一系列基本勞動權益;此外,現行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五條規定,所有勞工有權獲得相同工作報酬,且可有疾病援助、每週休息、有薪定期假期、並特別強調保障女性僱員,尤其是在懷孕期間和產後保障等。根據此項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本澳的僱員不論工時長短、定義是全職或非全職,皆有權獲得法律對其權利保障,當中並沒有排除非全職工作制度者或其他聘用形式的僱員。上述規定,均為本澳一直奉行的重要原則。

政府提出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多年,希望訂立制度鼓勵不具備條件提供全職工作的人士投入勞動市場,以及讓企業更靈活地分配人力資源,但社會就此一直欠缺全面和深入的探討。政府在去年「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的諮詢文本中提議:非全職工作僱員的病假及產假為無薪;不享有試用期制度、年假、預先通知期、解除合同賠償的制度保障;容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超時工作的額外補償,以及於週假及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額外補償等。

不禁令人質疑,這些立法建議豈不是令非全職工作者的保障不進反退嗎?相關的建議有違《勞動關係法》的最低標準並抵觸《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原則精神。

舉個例子,現時有不少傷健人士每周工作時數少於18小時,一旦新的制度實施,僱主可能會改用非全職制度聘用員工,變相削減了現有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在欠缺保障之下,更莫談鼓勵非全職工作人士投入勞動市場。

事實上,政府於今年五月公佈了「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諮詢文本總結報告,結果顯示僱員及市民反對設立制度的數字約是贊成者的兩倍,足以反映市民對制度的憂慮。市民普遍根本不讚成削減保障的立法建議。總括而言,現有的立法建議不但有違現有的法定最低標準和勞動綱要法原則,亦未能提供鼓勵不具備條件提供全職工作的人士投入勞動市場的誘因。政府在立法時,應確保新制度不會削減現行勞動關係法賦予僱員的基本保障,更不應歧視和剝削非全職僱員。假如未能得到足夠的社會共識,政府實在不宜立法強推非全職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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