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經濟犯罪須對公權力的界線做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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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1-02 11:32
更新: 2018-01-03 00:17

內地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關於公安機關處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定》共80條,比原《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新增45條,修訂35條,其中對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涉案財物的處置等一系列問題都進一步進行了明確規定。

眾所周知,由於原《規定》只是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而沒有規定所有查封、扣押的財物都應隨案移送,又沒有嚴格的涉案財物處置規範,加上檢察機關又不能進行有效監督,非但實踐中財產隨意扣押現象嚴重,而且大筆財物扣押後不知所蹤、乃至企業家被抓整個企業被整垮的事情屢見報端。

最典型的案列,是當年薄熙來主政重慶時期掀起的「唱紅打黑」運動。公權力在偵辦一些經濟案件時,由於對執行權力的約束不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給民營企業帶來嚴重危害。再比如,近日有媒體報導內地「黑老大」袁誠家因被公安機關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巨額財產,被法院判決返還後,還因給其造成巨大損失而提起37億元國家賠償。

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的侵犯合法權利行為,特別是把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打垮和導致國家進行巨額賠償現象,不但嚴重背離了公權力的目的,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是,這也影響了一些企業家發展創業的信心。中央多次強調保護民營企業與企業家,也多次為此發文。

筆者認為,設立公權力和打擊違法犯罪的目的,是為保護人民權利和社會發展。所以打擊違法犯罪和行使公權力,必須首先保證其本身不對合法權利和社會發展造成傷害,應當在有效保護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打擊違法犯罪,絕不能把孩子和髒水一齊潑掉。

這次新《規定》出臺,有兩點值得肯定。一是新《規定》指出,「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 「應當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

另一方面,為防止對扣押財物隨意處分和不負責任造成的流失乃至對侵佔財物造成的違法亂紀,也為了把對權利人的影響降到最低,新《規定》還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以及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公安機關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隨案移送」,以及訴訟終結前返還財產的情形。

對每一項公權力的執行,既賦予執行的權力,也對其做出相應約束,體現了打擊經濟犯罪時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的精神。而且,新《規定》還在第七十三條中指出,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進行了糾正與追責,通過把責任落實到具體環節和具體人員,保證規定的有效實施。如此,超越界線的權力濫用會被嚴格地限制。

筆者認為,新《規定》不但更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精神,也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針對性規範和彰顯了權利保護,目的在於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亦有效保護好企業家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利。為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也為限制權力的濫用,也確實應當防止公權力濫用,需要把財物扣押權等打擊違法犯罪的權力關在籠子裡,進行嚴格規範。

作者:羅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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