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特區政府儘早制訂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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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9-11-12 18:30
更新: 2019-11-12 23:22


作者:立法會議員李振宇

 

澳門《工會法》立法進程舉步維艱,從回歸前首次提出立法議案至今已十遭滑鐵盧,無論對於工會團體、廣大打工仔,還是對於社會整體發展而言,都是重大的遺憾。《工會法》立法屢遭否決,反證本澳「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沒有改變,而要真正維護好僱員的合情、合理、合法權益,推動《工會法》立法將是勞工界的必然選項,而其配套措施,就只能是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的跟進立法。重申堅持立法的理由有三:

一、制定《工會法》具必要性:當前,和諧勞資關係的構建甚至維繫都面臨著挑戰,亟待建立集體談判制度予以充分回應,不過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有賴於《工會法》的保障。可見,《工會法》的社會功能實質是通過明確和規範勞動關係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解決勞資關係調整中參與失序或者容易失序的問題,而非是工會想要自抬地位和獲取特權的問題。

二、制定《工會法》具緊迫性:澳門為社團社會,「穩定」在一定時期內多靠非正式規範對社會關係的有序調整和維繫。隨著公共關係發展模式的轉變,以及要求公共行為透明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呼聲日漸強烈,在此情勢下,缺失《工會法》保障以及既要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又要考慮僱員合理需求的工會,所能運用的合法的且有助確保社會穩定和諧的維權手段,勢必難以滿足僱員的維權要求,僱員容易脫離有序的引導,釀成激進維權現象發生的機率和風險增高,這對當前和今後的政府的發展措施和規劃推進、落實都將是不利的。

三、制定《工會法》具法規基礎:工聯總會所做的「勞動政策執行的滿意度調查」,有兩千一百七十三位受訪者(78%)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制定《工會法》,「澳門體面勞動與集體談判權研究」認為有必要制訂《工會法》有七百五十位(51.30%),數據值得社會關注。《工會法》立法多次被否,被指缺乏社會共識,而勞動領域的社會共識通常應從社協產生。因此,特區政府有義務儘快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行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工人和僱主應毫無區別地有權不經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他們自己選擇的組織,其唯一條件是遵守有關組織的規章;第十一條規定: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證工人和僱主自由地行使組織權利。當《工會法》無法成功制訂,則一些國際公約亦難以實現,如《1981年促進集體談判公約》等。

綜上,可以說,制訂《工會法》是社會經濟邁向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必然趨勢,是落實基本法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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