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首一樣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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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9-03-05 00:34
更新: 2019-03-06 00:10

2月20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細則性通過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法案,法案回應了社會大部份的訴求,包括將如涉及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檢察長等職位的據位人的案件改在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判的法院,將上訴權還給被告及原告。可惜的是,特區政府仍然堅持如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只會在終審法院審判,代表不論被告或原告都沒有上訴權,其基本法律權利繼續被無理剝奪。

上訴權是基本權利  不論身份人人須有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被法院判決有罪,社會才知道原來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歐文龍不能上訴。上訴權是人民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不論身份,人人皆須擁有,才能體現是法治社會。可惜,原來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凡涉及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檢察長等的案件,第一審判規定在終審法院進行。澳門的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代表終審法院的判決是終極決定,原告被告都不能上訴,直接剝奪涉及案件的所有人的法律基本權利。

因此,在歐文龍被判刑後,社會就要求特區政府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將上訴權還給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檢察長等職位的據位人。可能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不是特區政府的首要工作,修改工作一拖再拖,直至2016年爆發何超明事件,案件涉及人士為檢察長職位,代表案件須在終審法院進行一審,涉及案件的所有人也不能上訴。特區政府此時才意識不能再拖,終在2018年向立法會建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立法會在本年初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但問題是修改後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只將上訴權還給行政、立法、司法等主要據位人,但不包括特區政府的最高級官員-特首。政府表示由於特首「身份特殊」,為了體現特首是特區政府代表的尊嚴性及莊重性,因此堅持凡涉及特首的案件只能在終審法院進行一審。澳門是特區,香港也是特區,我們看看香港的做法就知道香港特區政府是否不「尊重」特首。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於2015年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並在2017年2月被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指控成立,曾蔭權不服判決上訴,但在2018年7月其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但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曾蔭權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上訴排期定於本年5月開審。

若香港像澳門一樣,涉及特首的案件在終審法院一審,曾蔭權將不能上訴,刑期為20個月而非12個月。曾蔭權被判有罪,但他的上訴權沒有被剝奪,他可以上訴,正正體現法律面對人人平等,不論身份,人人皆有上訴權。香港特區政府是「尊重」或不「尊重」特首,市民大眾心裡十分清楚。

再看看內地的做法,如涉及省部級官員(特區的政治地位相等於內地的省部級單位)的案件,一般會在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代表如被告被判有罪,被告仍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權不會因為被告是省委書記、省長等職位的據位人而被剝奪,是法律給予人民同等權利的體現。內地和澳門都是實施大陸法系統的地方,澳門就不可以借鏡內地的做法,將上訴權給予所有澳門人?

不論特區政府如何陳述理由,剝奪特首的上訴權就是將人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法律權利剝奪,是法治社會不會容許及不會出現的。特區政府應該聽取社會意見,將特首的上訴權的依法還給特首,不然正義將不能伸張,澳門要成為法治社會的路途仍然遙遠。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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