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建領導官員紀律制度改進反腐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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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09-13 12:19
更新: 2021-09-14 23:59


立法議員吳國昌

 

第15/2009號法律設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明文規定針對未有忠誠領導其部門的官員作出公開告誡的批示,針對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的領導官員終止委任。近年廉政公署報告展示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既涉及行政長官直接轄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駐北京辦事處),亦涉及行政法務司轄下(前民政總署)、經濟財政司轄下(貿易投資促進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勞工事務局)、保安司轄下(保安事務局、懲教監理局)、社會文化司轄下(文化局)、工務運輸司轄下(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房屋局、環境保護局)及海關關長轄下(海關)的實體。法定問責機制已經存在,但市民質疑上屆特區政府和現屆特區政府領導人都在推卸責任,沒有具體實行政治問責。

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曾經表示有個別案件已在法院刑事追究,但本人一再指出,依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機制,跟透過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制,沒有互相排斥關係,因而政府不可以藉口必要時可作刑事追究便不執行公開批示問責!不能有效落實第15/2009號法律設定的高官問責,特區政府領導人的執政能力實在有待提升!

今年特區政府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終不能交代任何依法公開問責的個案,轉而聲稱由於沒有針對領導主管(有別於一般人員)的紀律制度而妨礙落實問責。其後,行政暨公職局承認現時針對公職犯罪的規定已實施廿多年一直沒有修訂,已經追不上澳門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亦追不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行政暨公職局近期回答本人的書面質詢,透露正研究針對主管及領導人員的專有紀律制度研究方向,以及針對刑法典中職務犯罪內容的改進方向,但未有承諾預期可落實改進的時間。

面對小圈子選出的政府領導人沒有能力依法實行政治問責的政治現實,本人促請特區政府公開初步方案,說明制定針對領導主管職務人員的專有紀律制度的內容,包括清晰規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監督管理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紀律處罰程序;說明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影響力交易行為增補入刑法典職務犯罪的方案。這些急待改進的法制建設,須列入2022年的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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