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立法須深思社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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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2-08-29 12:59
更新: 2022-08-31 09:47


立法議員李振宇

 

工聯總會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表示,在工會法立法過程中,有兩個問題難以迴避。首先是勞動三權即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的立法問題,政府究竟會採取怎樣的態度和方式推動,是一步到位,還是分步落實。其次是在勞動三權立法的具體法律條文規定中,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協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社協成立於一九八七年六月,澳葡政府設立該組織是希望「有助於社會、勞工和諧關係的發展,及本地區經濟增長的成果有公正及平衡的分配。這種分配有利於社會有意義的進步。」社協成立後,在處理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亦因此,《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這是對社協作用的肯定。

對於類似社協這樣一個社會對話三方機制,國際勞工組織(ILO)高度肯定,認為該機制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平、經濟效率和民主參與的手段,對於保護勞動者權利、促進確定工資、改善勞動條件和促進可持續企業非常重要。在ILO一百八十七個成員國當中,一百六十一個(85%)具有國家層面的社會對話機構。

二零一五年三月,內地發佈了《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冀通過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關鍵作用。二零二一年七月,中華全國總工會發佈了《中國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十四五發展規劃》,亦提出將進一步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組織體系,努力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網格化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格局。這些事實都說明社協的重要性。

反觀本澳,社協的地位似乎有所弱化。澳葡年代社協主席是總督。目前,社協主席由行政長官授權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社協有被降格之虞。勞動關係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缺乏頂層的重視、設計和規劃,又怎能充分發揮社協應有的作用?當前社協不但缺乏向前走的謀劃機制,導致建設目標方向不甚明確,亦缺乏回頭看的檢討機制,設立近三十五年從未聽聞其總結成敗得失,這又怎能做到創新工作制度和模式,彰顯效能呢?二零一五、一六和二一年度施政報告均提出要加強社協建設,但相關承諾是否已經兌現?哪些方面作出了改善?社會不得而知。

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中明確指出,該組織(即社協)的具體職能由特區政府根據情況自行規定,而現行《核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組織法》為回歸前所訂,故此,建議政府結合勞動三權立法尤其是此次工會法立法,前瞻性思考如何充分發揮社協作用(諮詢、協調),在具體法律條文中予以規定,這既是尊重歷史,結合實踐依法完善與《澳門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的表現,是依法治澳的法制建設的必要舉措,也是接軌國際,立足現實,通過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手段加強社會對話(協商或談判),落實執行《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和現行勞動法律,預防、減少或避免社會衝突(怠工或罷工等),提升社會合作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實現僱員體面勞動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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