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法建議 警惕為反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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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07-05 15:44
更新: 2021-07-07 10:15

特區政府在2021年5月25日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此建議提出的一重要原因是為了解決移民申請積壓數年的個案。因貿促局原主席張某某案件影響,有關部門已突然改變身份續期和轉永久性居民的資格要求,導致數百個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主申請人及家團成員至今未辦理身份證續期或轉永久性居民的手續。

因為證件過期,一些人士失業、孩子難以在澳門上學,不能繼續在澳門看病,甚至不能自由進出澳門。恰逢新冠疫情打擊,更令他們的處境雪上加霜,近乎成為難民。因此,無論是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所規定的善意原則(其中包括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還是基於人道主義原則,政府都應儘快為該群體辦理身份證續期等法律手續。

政府的建議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但有個別人士還是公開反對,筆者分析了一下主要的反對觀點後發現,不但反對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有些論調令人擔憂、值得警惕。

某議員及其所在社團的骨幹在報刊公開發表反對聲明,理由是「以後來澳門就學工作但不留宿都可攞身份證」。這是連政府建議適用的對象都沒搞明白的情況下就跳出來反對了。政府建議持有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如果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這一建議的前提是利害關係人持有合法的居留許可,即是已經通過投資或技術取得非永久身份證的群體,而來澳門就學和工作,所拿證件類型為逗留。法律上,居留許可與逗留許可是兩個內涵完全不同的概念。以上事實表明,作為參與立法工作、並具有較高學歷的某議員,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條文的理解。

有人提出政府的建議是放寬了移民政策,這種說法並不符合事實。在2019年初之前,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要持有澳門身份證就推定在澳門通常居住,且認為當時居留法案並沒有將申請人留澳期間作為移民申請的審批要件,因此並不審查利害關係人是否在澳居留及居留時間的長短。但因貿促局原主席張某某案所帶來的內外部壓力,有關部門悄然改變做法,在受理申請續期和轉永久手續時突然提出要求在澳門每年留宿居住一百八十三天才能辦理身份續期,這已造成政府對居留方面的要求前後不一致,且更改做法並沒有法律依據,這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需要儘快出臺的必要性與緊迫性。雖然很多國家對移民都有一定居住期限的要求(坐移民監),但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與祖國內地同屬一個國家,這意味著澳門的移民政策不能夠照搬照套一個主權國家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對屬於中國公民的內地人士,不應該將一些國家對於外國籍移民的居住限制套用在本國公民身上。澳門基本法對外國移民要求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但對中國公民並沒有這樣的要求。這也清晰表明在移民事宜上,澳門基本法對中國公民的要求比對外國公民的要求更為寬鬆。

也有人在公共網路媒體上發表反對言論,甚至說涉及加強與內地發展關係的就反對,此說法挺危險,港獨思潮就是前車之鑒。以2003年10月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1年3月簽署的《粵澳合作框架協定》為標誌,促進澳門與祖國內地融合發展,促進包括人員在內的區域自由流動,已經成為中央關於澳門未來發展的重要戰略安排。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加強粵港澳產學研協同發展,完善廣深港、廣珠澳科技創新走廊和深港河套、粵澳橫琴科技創新極點「兩廊兩點」架構體系。澳門的未來必然是全力融入祖國內地,只有融入祖國內地,澳門才有前途。政府此次提出的修法建議就符合大灣區發展戰略要求,有利於澳門與祖國內地的融合。

綜上所述,政府的建議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應早日在立法會通過。一個正常的社會是需要不同的聲音,但那種「為反而反」的做法必然會遭唾棄。

敖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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