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勞工法獲立會通過有薪產假升至七十日
議員批落後國際水平倡未來立法目標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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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0-05-18 14:42
更新: 2020-05-19 23:20

立法會全體會議日前細則性通過《勞動關係法》修訂案。有薪產假將由現時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新增的十四日產假,法律生效後三年內以公帑補貼,外僱不屬補貼範圍,而是由僱主直接支付;並首度增設五日有薪侍產假;亦引入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情況的處理方法,規定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另行安排僱員周假。此外,當局將《勞動關係法》中規定的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上調百分之五,由兩萬元調升至兩萬一千元。雖然法案最終獲得通過,但在會議審議上多位議員批評,七十日有薪產假仍與世界上不少發達國家或地區,仍存在較大差距,要求政府交代會否朝着調升至九十八日的目標前進及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指,這次修法是向前進步,而不再原地踏步,七十日是經過平衡勞資的社會共識,以及建基於澳門社會條件等,未必大家都滿意,但起碼進步了。

三常會主席:七十日有薪產假未達共識

負責細審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時表示,三常會着重圍繞九個方面事宜,對法案進行審議,包括增設侍產假;延長產假期間;產假報酬補貼;假日重疊時補償;可選擇補償方式;按比例計算補償;調升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對女性僱員的其他保障;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增設侍產假方面,建議增設五日侍產假,並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

延長產假方面,三常會一致認同要加強保障懷孕女性僱員,同意提案人將女性僱員產假延長的建議,亦同意將產假設為有薪假的方案;但對於法案所建議的將產假日數,由目前的五十六日延長至七十日是否合理,議員各持不同觀點,未形成共識。對於法案建議新增加的產假日,法律生效後三年內以公帑給予補貼,但設定十四日上限。

議員:產假調升後仍落後國際公約

引入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情況的處理方法,規定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另行安排僱員的周假。但未考慮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情況。同時,增設選擇性補償制度,如僱主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安排僱員於周假日工作,或於強制性假日工作;在維持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的額外的及另加的一日基本報酬基礎上,可將該日基本報酬,替代為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調升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方面,將《勞動關係法》中規定的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上調百分之五,由兩萬元調升至兩萬一千元。多位議員在法案討論期間,多番強調即使產假調升至七十日,但仍落後於《國際勞工公約》九十八日建議,低於現時公務員九十日產假,要求政府交代會否朝着調升至九十八日的目標前進及時間表。

李偉農:未必大家滿意但有進步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指,修改《勞動關係法》延長產假,是向前進步,而不再原地踏步;而七十日是經過平衡勞資的社會共識,以及建基於澳門社會條件、經濟周期、產業結構等,未必大家都滿意,但起碼進步了。李偉農強調,過渡性補貼是措施,而非福利,原則上,七十日有薪產假的薪金由僱主承擔,有關的過渡性補貼為避免企業突然產生負擔,幫助中小企更好對接。至於三年後,會否繼續實施補貼須檢討執行結果,視乎公帑是否用得其所及當時的經濟條件等,最終都是保障婦女權益。

《勞動關係法》修訂案最終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婦聯立法議員黃潔貞表示,在修法後,本澳女性僱員可享優於鄰近部分地區的七十日全薪產假,但與世界上不少發達國家或地區,甚至與本地女性公務員的九十日有薪產假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令本澳女性在生育保障上處於不同的台階。未來,婦聯將繼續促請政府以國際水平的角度、就業環境公平的原則、薪酬補貼為基礎,持續推動延長產假至九十日或更多天數的有薪產假定為未來的工作目標,為婦女帶來更好的就業保障。

工聯:加強女性僱員保障鼓勵優生多育

黃潔貞指,推動《家庭政策綱要法》提高家庭群體的保護的目標,貫徹融入《勞動關係法》、推動落實家庭友善政策,鼓勵生育政策,以法律強化對懷孕婦女的就業權益保障、研究引入親職假、增加餵哺母乳時間及彈性上班等;以及就產假、侍產假、年假及強制性勞工假期訂定檢討機制。讓本澳家庭在友善的社會環境下,建設美好家園。

工聯四位立法議員表示,支持調升有薪產假,但此次修法仍僅增至70天,未能跟上世界勞動權益發展趨勢,亦未達到國際勞工公約標準。促請政府將產假逐步提升至第183號保護生育公約建議的98天,並應有清晰的落實時間表,以加強對女性僱員保障,鼓勵優生多育。對於過渡規定的14日產假報酬補貼,政府表示將由僱員辦理申領手續。工聯要求,政府在制定補充性行政法規時,須從保障產後女性僱員健康恢復及人性化角度出發,制定便利手續,亦應要求僱主配合,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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