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重修預算綱要法迴避建立有效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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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7-18 01:31
更新: 2017-07-19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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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區錦新

立法議員區錦新指,本屆立法會已近尾聲,有多個法案亦進入最後直路。而其中,預算綱要法本來是大家期望甚殷,以為修法終能堵塞財政開支的漏洞。可惜,特區政府從法案草擬開始,就沒有打算讓立法會真正發揮實際的監察作用,所以所謂修改預算綱要法,根本沒有有效回應社會的期望。

區錦新表示:特區十八年,公共財政缺乏有效的監察和控制,流弊叢生,已是人所共見。從公共開支的隨意性甚至濫用,公共工程的大幅超支,公共部門的惡性膨脹,都是公共財政缺乏足夠監察和制約的惡果。其中公共工程的超支,已到了教人震驚的地步。輕軌不消提,至今相信連上帝也不曉得到底要多少百億才可埋單。澳大橫琴校區由最初的六十五億,膨漲到九十多億,最後是超過一百億埋單;氹仔北安碼頭最初預算是六億,結果搞到三十八億。這是大的,小的如裝修一個排演室可以預算數千萬,買垃圾桶也可盛惠每個三千多元。公共財政的機制已完全陷入失控狀態。作為澳門人,眼見滔滔公帑去如流水,總不甘心吧。這也不是譴責哪個部門痛罵哪個官員的問題,而是應歸結到公共財政制度的缺陷。

他指同是行政主導,鄰埠香港因為行的是英式議會的制度,凡屬大額的公共開支,每項必須獲得立法會的批准撥款才能動用。而在澳門,雖然也是每年有權審核及通過政府提出的年度財政預算案,但在預算案通過後,政府只要總開支不超出總預算金額,則政府如何使用公帑都無需再經立法會審議。這種對立法會監察完全架空,是所謂行政主導的體現嗎?

區錦新認為基本法的立法者是否在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就有架空立法會監察,讓行政權不受制約的意圖,我不知道。只是,也是當年基本法草委的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就不是這樣認為。曹其真在其立法會十年工作報告中指出:「行政主導決不意味著行政獨大甚至是行政專斷,決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要立法機關的監督制約,恰恰相反,越是實行行政主導,越是要強化立法監管的監督制約力度。否則,必將導致權力運行上的失衡和無序。」這裏清楚指出,權利與責任是平衡的。當特區政府因為實行行政主導而有其主導權力時,則其所受的監督和制約亦應同時加大,所以就必須加強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才不至失衡成了行政霸道。

他指,因應此一制衡,曹女士指出,「立法會既有權批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包括當中每一開支項目的具體通過,就完全有權對項目應否及為何追加開支加以批准控制。但由於現行制度為政府在項目開支的調整和追加上打開了方便之門,因而立法會在財政批准和監察上的權限與政府在執行上所享有的自由度之間,產生了嚴重的背離與偏差。」因此,修改預算綱要法,「強化立法會的批准監管力度,是一項當務之急」。

所以,修改預算綱要法,關鍵就在於在制訂預算和執行預算中,賦予立法會真正有效的監察角色。若繼續架空立法會,不讓立法會有實質的監察權力,那所謂修改預算綱要法僅是一個空殼,並沒有實質意義。而現時即將完成立法的預算綱要法,還是同一套路,只是縫縫補補,卻無心真的建立監察機制。此所謂雷聲大,雨點小,難免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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