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及城規層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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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1-02 02:10
更新: 2018-01-03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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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法議員吳國昌

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區的整個填海新城面積三百五十公頃,指定用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求。本人提出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現在填海新城的填海快將完成,理應具體結合填海土地來實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及早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預先建立法制,建立炒住分途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住宅限購制度。否則,如果拖延避責,這涉及龐大利益的土地資源,一旦因批地換地而存在既有業權,要實行炒賣分途的限購制度就會因為抵觸既得利益而難以推行。

可是,行政長官2017年8月2日來立法會回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竟然誤認為澳人澳地之弊是搶去公屋用地,實令人質疑是砌辭推搪避責!試問,只要恪守填海新城A區二萬八公屋土地儲備,填海新城的澳人澳地怎麼會搶走公屋用地。不要裝睡了,醒來吧!「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根本沒有搶公屋用地的弊端。

用公屋土地儲備之外的住宅發展各種符合澳人澳地制度的各種新型公屋以及澳人私樓,加上部份經屋單位依法轉入私樓市場都實行炒住分途。填海新城逐步開發回應居民房屋需要,讓澳門居民在社屋、經濟之外有多元合理的選擇,可以憑自身努力向上流動。這是澳門居民合理運用公共資源應有的幸福,豈能任由高官在關鍵時刻推搪避責而被摧毀!

2017年9月特區政府再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重申填海新城可提供五萬四千住宅單位,其中二萬八千為公共房屋單位,並表明對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建議將由法務局決定政策取向。行政長官2017年11月在立法會答問時表明政府要繼續研究開發各種新型公共房屋,但必須有土地資源的配合。

因此,在規劃層面,現在特區政府應當在不妨礙逐步開發填海新城A區兩萬八千個傳統公屋土地儲備的基礎上,及早決定規劃利用現已完成填海的新城B區可容二千個住宅單位的土地,指定用於建設新型公屋,從而在有土地資源配合之下立即公開諮詢研定新型公共房屋的具體方案!

在法制層面,行政長官應及督促法務當局籌備法制方案,實現「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住宅限購制度。例如,針對整個填海新城地域內屬於第6/99/M號法律第一條(a)項所指用途的都市房地產,設定針對民法典第402條第一款所指取得物權的例外條件,規定只准由核實在新城填海內未有住宅單位而在澳門特區內未有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永久性居民取得一個住宅單位的物權,從而實現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炒住分途的住宅限購制度,確保用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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