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亂象何其多 收地不應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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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6-12 23:30
更新: 2018-10-0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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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法議員鄭安庭

 

新《土地法》引發一連串問題至今仍沒有得到解決。5月23日,終審法院判决保利達司法上訴敗訴,「海一居」項目人間蒸發令三千多戶小業主欲哭無淚。他們吃力地支付著每月高額的供款,得到的却只有一張已成為「廢紙」的物業登記證明。政府宣布收回土地,部份會興建公共房屋,讓「海一居」小業主以當年樓花的契約呎價購買面積相約的單位。「海一居」業主對政府的方案感到失望和憤怒:當時支付的是豪宅價格,而現時安排給他們的卻是公共房屋!業主們一致質疑政府的安排對他們十分不公並欠缺操作性。

雖然政府在多個場合都强調只能依法施政、依法收地,但回顧政府網頁及各大新聞報紙上刊登的歷史事實,許多土地在25年的批給期內,政府並未提供足够的時間給承批人發展,有的更由於政府的原因導致土地無法按時完成開發而被收回。「海一居」、65塊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個案、甚至路環「紗紙契」居民樓宇維修等種種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在於《土地法》本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及不合理之處。立法會有立法和監督的職能,上屆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早前亦曾多次關注過這個問題。

委員會2015年8月13日的意見書第15頁寫到:「部份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列席議員亦有對《土地法》第四十八條關於臨時批給到期不可續期的規定表示擔憂。由於臨時批給土地可能涉及小業主購買樓花後的權益,亦可能涉及銀行抵押批出巨額貸款,若然不可續期的後果是導致臨時批給失效,將可能令小業主和銀行等成為受害者。此外,批給到期未完成利用,可以是基於可歸責承批人的原因,亦可以是基於政府的原因,政府在執法上不作區分,劃一失效的做法,將產生嚴重問題。」該意見書第17頁寫到:「之前沒有新《土地法》時,處理上較有彈性,雖然舊法同樣不得續期,但可透過間接的方法重新再批給於同一承批人……政府正在就《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問題加以研究,並重申非常樂意與立法會溝通交流,對議員主動提案修法表示歡迎。」可見,新舊《土地法》都針對了25年批給期規定不可續期,但舊土地法至少存在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這個方式救濟不可歸責的承批人。而新《土地法》將這唯一解决方式的窗關上了,因此才造成現今的土地法糾紛和亂象。

合議庭的判决書上寫道「行政長官將基於批給期屆滿而宣告土地失效,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即無須查明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或者行政當局是否有完全或部份過錯,一律收回土地。筆者以為,正如殺人者也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假設現時有一個人因自衛殺人而要被法院判處與故意殺人等同的25年徒刑,僅僅是因為現行法律不分自衛或謀殺一律判處25年徒刑,那麽是否可以因為只有這一個人被冤枉,所以就不必修改法律,任其被判處25年徒刑呢?

有市民擔心,修改土地法之後若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要求定得太緊,看不到可幫助多少個案,若規定太鬆,就變相放生所有閒置土地,使得澳門本來就稀缺的土地資源更加緊張。但筆者認為,持上述想法的市民應該相信政府及代表廣大市民的立法者有智慧、有能力訂定一個明確的歸責標準並相應提升執法透明度,而非「一刀切」地不分歸責收地。

針對不分歸責收地問題,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亦表示 「在收地個案中,承批人未有如期利用土地的原因是有關土地被政府借用了,委員會希望政府積極研究解决問題的方法。因為政府一定要在充分的理據下進行收地,不應劃一以批租期屆滿為由去收地而漠視其他的特殊情况,否則只會損害政府的形象。」可見,土地法的漏洞早已是有目共睹,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早就認識到修改土地法的必要性。

筆者瞭解到,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訴求很簡單,就是希望可以把因政府的過錯而耽誤的時間補回給他們。而引入歸責機制,一方面保護了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有利於政府盡快收回可歸責承批人的過期土地,這無論如何都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希望政府拿出可行、合理的方案,幫助「海一居」業主早日上樓。同時,應以敢於承擔、積極作為的態度,加快落實土地法的修訂工作,實現「共建美好家園」的施政目標,盡快解决上述居民的安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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