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三權分立 難道要集權專制?
閱讀量: 4,693
出版: 2020-09-29 13:10
更新: 2020-09-30 10:28

長久以來,中央政府拘泥於中央集權下的表面和諧與團結,對於已在香港深化的「三權分立、相互制衡」觀念總是看不順眼,但是在「一國兩制」架構下,香港的西式政體和內地的黨國體制各自運作,倒也還算井水不犯河水,相安無事。然而,特首林鄭月娥、教育局長楊潤雄等近日提出「香港無三權分立」論調,一干人不思如何在疫情當下加強政府管治績效,硬是要在港版國安法之外,再就政治敏感議題掀起風波,令人不禁怨嘆:「吹皺一池春水,干卿底事?」

林鄭辯護「香港無三權分立」論乃是為糾正過往公眾對此議題的錯誤理解,不過這真是正本清源、撥亂反正,還是混淆視聽、顛倒是非?我們且從三權分立原理原則和《基本法》制度設計來審視。三權分立的英文是separation of powers,一言以蔽之,就是將政治權力合理分割。十八世紀時,孟德斯鳩鑑於專制獨裁對個人乃至集體權利的壓迫,以羅馬共和憲政以及英國議會政治為範本,設計出一套深思熟慮的制度來分配政治權力,避免過度集中於某一個人或是團體。依據孟德斯鳩的主張,立法權、司法權應從執法(行政)權獨立出來,三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如此可以限縮行政機關的權限,降低執法濫權的可能性。

香港《基本法》充分遵循三權分立的原理原則,在第四章中明定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分配與功能職掌。例如,第48條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來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第59條和第64條規定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並就四方面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第73條賦予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以及監督特區政府的權力;第80條和第85條規定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一條又一條的明文規定全都是眼睜睜的事實,從制度上來看,香港憲政體制是三權分立的論點毫無懸念,就連歷來特區政府官員以及建制派人士也多作如是觀,現在卻以雄辯來模糊事實,昨是今非所為何事?推測他們之所以甘冒破壞憲政之大不諱,一則迎合中央政府心意,二則透過重新詮釋《基本法》,為行政一權獨大鋪路,來化解自身管治不力所導致的政治僵局。

中央政府對香港憲政三權分立指指點點已非新聞,林鄭所提出的「無三權分立」論述也只是新瓶舊酒,和北京歷來觀點如出一轍。例如2008年,時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習近平公開提出「三權合作論」,林鄭也同以三權相互配合駁斥分立之說;另外,林鄭也呼應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2017年提出的說法,認為香港憲政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一個「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架構。諷刺的是,這些說詞僅是玩弄文字遊戲,突顯相關個人對三權分立的膚淺認識,縱使他們無視法治原則、任意解釋條文,仍然無損《基本法》下三權分立的精神。首先,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合作本來就是三權分立學理內涵之一,憲政設計者透過分工原理,建立三權彼此制衡但又相得益彰的穩定制度,共同實踐社會公益和正義,因此,三權分立又合作並不唐突。再者,以「行政主導制」否定三權分立更是可笑的謬論,眾人皆知美國總統是全球最具影響力的政治領袖,主導美國乃至國際政策走向,事實上,不只是美國,只要是總統制下的政治權力分立模式,都是行政作為主導,佐以立法、司法的制衡,即便如此,也從未有憲政專家質疑此種模式不是三權分立。

特區政府想法設法為行政擴權不是不能理解,畢竟立法會內泛民派雖屈居少數,但是有效結合民意監督政府,既然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處處掣肘施政,特區政府和建制派人士企圖向行政集權靠攏,也是可以完全理解。只是大可不必便宜行事,以愚民手法扭轉眾人對《基本法》的認識,要打破三權分立,根本之計只有從修改《基本法》下手,如果不敢貿然為之,就該體現憲政主義忠實執行《基本法》,不要再節外生枝了。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副教授謝智偉

留言

avatar
500

最新出版週報

線上閱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