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汪倡加強維護減低滲漏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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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2-12-17 13:18
更新: 2022-12-19 10:17


立法議員李良汪

 

本澳不少樓宇因長期缺乏適當的保養維修,容易出現滲漏水問題,不單影響住戶生活,甚至對公共衛生構成隱患。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議員李良汪指出,隨着本澳老舊樓宇增加,除了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相關部門更需制定有效措施,將問題從事中及事後的跟進處理,移至事前的宣導預防,減少滲漏水情況持續惡化而衍生的社會成本及對居民的影響。

李良汪指出,根據房屋局資料,由2009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日,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處理個案共24,564宗。當中,經協調後由業主維修、按檢測報告跟進處理、反映人或管理人自行跟進處理的共有21,682宗,佔88.27%,其餘2,882宗經協調但業主不履行維修責任或合作義務。

李良汪表示,在該會長期跟進及處理的相關求助個案當中,有不少是無法找尋到滲漏的源頭、懷疑滲漏的單位長期空置或業主不合作等情況;亦有居民表示,現時政府雖有設有跨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小組,但檢測輪候排期長,導致問題未能即時處理,對受影響住戶的生活造成持續困擾。

他指出,由於現時只有極少數因滲漏引起嚴重公共衛生問題的個案,經衛生局評估為高風險程度級別時,才能在業主不配合或無法聯絡業主的情況下,由當局按照既定準則進入相關私人物業進行處理。然而,大部份滲漏水個案均非為高風險級別,若業主不配合,當局也無法進入單位追朔源頭,導致問題持續甚至惡化,增加後續處理的各項成本;尤其對受影響住戶,除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及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過程中更會飽受精神困擾。

他指出,入屋難是處理樓宇滲漏水問題的癥結,11月初立法會已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當局引介法案時稱,對於無法協商的滲漏水個案,受影響戶主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入屋檢查。為了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有關報告可以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

他期望相關法律能解決樓宇滲漏水方面長期存在的問題,並指出獨立第三方機構在處理滲漏個案時,通常會採用紅外線掃描、微波掃描及水樣本分析等進行檢測,雖然現時不少私人檢測機構亦掌握相關儀器及技術,市民亦可自費聘請合資格的技術人士或機構,自行作出檢測及提供維修建議,相關檢測報告亦與政府委託的機構無異,但由於需負擔一定費用,而令居民卻步。未來在法案細則性討論時,將繼續關注當局會否引入更多受認可私人機構協助當局進行檢測,減少居民負擔及因排期檢測與等出報告而造成的影響,加快檢測的效率及效益。

李良汪補充,隨着老舊樓宇持續增加,除透過法律規範滲漏水的跟進處理外,當局更應制定具體措施從源頭加強業主責任意識,提升維護自身單位的主動性。建議相關部門加大資源投入,支援大廈管理機關加強向住戶進行宣導與協調,將滲漏水問題從事中及事後的跟進處理,移至事前的宣導預防,提升工作成效,減低對居民生活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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