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司法合作沒有進展 只能寄望第六屆澳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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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3-12-13 10:06
更新: 2023-12-13 23:31

第四屆澳府2016年6月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下稱「法案」),至今逾7年,本屆澳府仍然沒有向立會提出任何新法案。筆者相信本屆澳府不會在任期屆滿前將新法案交給立會審議,而結果就是被澳門法院定罪的罪犯,只要不進入澳門境內,就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海外消遙快活。足足7年(「或者」4年-因要「扣除」疫情3年),沒有任何進展。是什麼原因令澳府不能(不願?)將新法案提交立會?澳府遲遲不交新法案,判決不能執行,正義不能伸張,澳門作為法治社會的形象只會被削弱。

司法協助對多方有利 將罪犯逃犯繩之於法

澳門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控辯雙方皆可就判決上訴,但在澳門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控辯雙方就必須尊重及接受終院的判決,這就是法治﹗可惜,判決是否可以執行,就須看被告是否在判決法院的所在地(即澳門)。被告甲(已被終院定罪)但不在澳,甲身在外地城市A,就只能看澳門和A是否已簽署《司法協助及執行協議》(下稱「協議」)。在沒有協議下,甲終生不到澳門,澳門法院及政府就沒有任何辦法,甲可以一直消遙法外!

筆者先不說外國地方,澳府連和內地或香港也未能簽署協議,社會對澳府當然失望。香港和澳門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香港實施「普通法」,澳門和內地實施「大陸法」,三方的法律制度雖然不同,但只要三方願意簽署協議,協議一定可以簽署。今年是澳門回歸祖國24周年的日子。24年了,澳門仍沒有和香港簽署協議,被定罪的人在香港正常生活,是法治的笑話。

澳門實行「一國兩制」,除外交及國防事務由中央管轄外,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當然可以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協議。澳門,內地和香港的關係十分密切及往來頻繁,澳門須首先和內地和香港簽署協議,確保已被定罪人不會利用法律的空白,逃避法律的制裁。

現時澳門,內地和香港沒有簽署協議,若澳門人(或香港人)在澳門(香港)涉嫌犯罪逃到內地,內地公安部門協助捉拿嫌犯後,嫌犯會在內地和澳門/香港邊境移交給澳門/香港警方處理。上述處理方法是在沒有協議下的「可行」方法,但不是最佳方法。最佳方法是三方簽署協議,雙方根據協議執行法律(執行判決),有法可依,做法及程序完全滿足各自的法律要求及保障各方權益,包括嫌犯(罪犯)的權利。

制定《司法協助及執行協議》的內容,有若干重要原則須遵從。一,嫌犯所犯的罪行在兩地都是罪行,如殺人、行賄、強姦等。若罪行在被要求方一地不是罪行,被要求方不能將嫌犯送回要求方。二,無罪推定、疑點利益歸嫌犯、公平公開審訊、上訴權等基本法律精神及原則都須寫入協議內。三,追溯期的設立,若罪行在一地的追溯期是10年,逾10年後,就不能向另一方要求移交嫌犯。四,送回已被定罪的人士,在其中一地的最高級別法院已將乙定罪,並確定乙在另一地,可要求另一地協助將乙送回要求方接受法律的制裁。五,死刑,澳門沒有死刑,若要求方(假設是內地)有死刑的刑罰,澳門就不會移交嫌犯或被定罪人給予內地,除非內地明確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

上述只是若干基本原則,筆者期望第六屆澳府推出新法案前,須向社會作公開諮詢,集思廣益,務求新法案的內容更好更周全,做到保障各方權益及符合法律要求及精神。《司法協助及執行協議》一天仍未簽署,澳門社會只會見到被定罪人可以在澳門境外(如香港)消遙快活(過富人的生活)。被定罪人只要不進入澳門,被定罪人就不會被法律制裁,公平公義嗎?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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