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不同版本盡顯立法粗疏
條文葡文為主情理皆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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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5-30 00:42
更新: 2017-05-3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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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進入提名期,由於有選民重複提名,社會始發現原來《立法會選舉法》中的條文竟然有不同版本,中文法案沒有處罰條文,但葡文法案則有處罰,同一份法律竟有雙胞胎,實在令人失望。《立法會選舉法》是澳葡時代所立,立法質素低劣是見怪不怪,但有關法律不久之前才修訂過一次,特區政府對此問題仍然視而不見就說不過去,可見其立法工作的粗疏。罰則不同假如重複提名被告上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選管會認為應該以葡文為主,不過沒有解釋其理據,甚至沒有仔細斟酌對比選舉法的中葡文版本,更重要一點是他們更非法院。其實澳門絕大部份市民與大部份立法議員也不懂葡文,任何立法的諮詢、討論、審議與表決也是以中文為主,因此任何法律均應該以中文的理解為主而不是葡文,否則會導致市民在守法上認知有錯誤,後果可以很嚴重。

葡文版本為主欠理據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9月舉行,有意參選的組別必須提交三百至五百位市民的提名方可成為候選組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表示,發現兩人涉及重複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初步構成違法,會交由治安警調查。選管會過去經常呼籲選民不要重複提名,否則會被科處罰款,但立法會選舉法的中文本,涉及重複提名並沒有條文處罰,但葡文本則有條文處罰重複提名,最高罰款100日。對此,選管會認為葡文版本較為正確,但由於說法欠缺理據,難免讓人感到選管會只是隨時選擇其中有罰則的版本,以收阻嚇作用。

選舉議題敏感不能粗疏修法

《立法會選舉法》是澳葡時代所立的法律,澳葡時代所立的法律質素低劣可謂見怪不怪,且著重葡文是可以理解,但事移世易,選舉法才重新修訂不過半年,在這一次修訂過程中,竟然對問題視而不見,可見特區的立法工作同樣粗疏。雖然選舉法這次的修訂可能要趕及今屆立法會選舉,受時間所限制,未必能夠盡善盡美,但修訂法律是一項極度嚴肅的事情,選舉更是一個極為敏感的政治問題,條文經常被人鑽盡空子,不能認真謹慎面對,很容易出現政治爭議。

中文最為貼近立法原意

過去澳葡時代,法律由葡文翻譯成中文,可能出現翻譯的偏差,而法官多數以葡文法律來審案,但同時亦會參考中文版本,但回歸後,立法程序就以中文為主,議會內從官員向立法會引介法案,到小組審議,到官員出席討論回答問題,基本上全用中文,間中有葡文顧問作補充解說,但9成議員是看着中文文本討論和簽署相關意見書,當出現版本不同時,以葡文為主就很難說得過去,中文才是最應該貼近立法原意的。

任何法律最重要的部份是罰則,否則難起任何嚇阻作用,尷尬的是這次的差異正正在罰則方面,中文版本無罰則,葡文版本有罰則,那兩位重複提名的市民如果罪成,他們會否被罰款?選管會雖然指出以葡文為主,但他們始終不是法院,沒有審判權力,問題始終並未釋疑。在法律上,任何人不清楚法律或錯誤解釋法律,不能構成不守法的理由,但在情理上,市民看的中文版法律條文原來不一定準確,不清不楚的法律,又如何能夠叫市民大眾守法。

作者:鄭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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