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內地置業糾紛不斷求助增
五證齊備非絕對安全置業必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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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01-11 14:30
更新: 2021-01-13 10:23

近期不少居民反映在內地購買物業被騙問題,有求助居民要求特區政府協助涉事本澳業主成立專案小組,與中央協商,加快辦理退款,以及制定機制,保障港澳居民在內地置業。行政長官賀一誠稱,本澳過往缺乏管理內地樓盤銷售廣告,因此出現鑽空子情況,未來本地報刊或電子傳媒必須要符合內地廣告法規定,方可刊登內地樓盤銷售廣告。有議員反映,接到不少澳人在內地置業爛尾的求助個案基本都有「五證」,不能話有五證就可安心,居民必須謹慎。而有智庫指,即使「五證」齊備其風險也只是相對較低,而並不是絕對安全,居民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墮入投資陷阱,建議加強宣傳和教育消費者,協助他們了解內地投資置業所需的一般資訊及風險,以免誤墮置業或投資陷阱,蒙受不必要的金錢損失。

賀一誠:過往缺乏管理內地樓盤銷售廣告

近期不少居民反映在內地購買物業被騙問題。其中多名在中山 4個樓盤購買商鋪的本澳業主召開記者會,代表陳小姐表示,涉事的 4個樓盤屬同一投資商,約 300名本澳居民涉及糾紛,涉資逾 1億人民幣。他們在這些樓盤購買商鋪,但未能按合約如期收鋪。陳小姐批評中山市政府未有重視案件,要求中山市政府提出實際解決方案,亦促請特區政府協助涉事本澳業主成立專案小組,與中央協商,加快辦理退款,以及制定機制,保障港澳居民在內地置業。

行政長官賀一誠稱,內地廣告法規管較嚴格,必須齊備「五證」方可刊登廣告,本澳過往缺乏管理內地樓盤銷售廣告,因此出現鑽空子情況。他上任後已要求經濟局及消委會嚴格規管在澳門刊登的內地樓盤銷售廣告,做好把關。現時正與內地有關部門溝通完善有關方面,他希望,未來本地報刊或電子傳媒必須要符合內地廣告法規定,方可刊登內地樓盤銷售廣告。他提醒市民若要在內地投資置業,必須清楚了解當地法規,如投資房產,必須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保障自身權益。

經濟局提醒業界宣傳不應誇大

經濟局和消費者委員會與房地產中介、廣告媒介及廣告行業代表舉行會議,提醒業界應遵守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宣傳內容不應誇大,必須遵守真實性原則,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局重申,在澳門宣傳非本地樓宇廣告須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並須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業界應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如發現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廣告,行政當局將依法作出處罰,並將違法的廣告媒介充公,且不排除違法者須承擔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中原澳門及橫琴地產資深董事何兆恆表示,本澳市民較多到橫琴置業,一般用於退休、渡假、取得單牌車許可、企業發展和專業投資。 內地監管制度成熟,內地樓盤若已齊備「五證」,基本上已能保障消費者。但他提醒,消費者不應繳付非合約上列明的額外費用,並要避免簽署額外的協議性條款。他指內地各城市的相關法律有差別,建議選擇大品牌的開發商或銷售經驗較多的大灣區房地產中介代理商。

議員:不少求助個案都有「五證」

議員梁孫旭反映,即使部分樓盤具備「五證」,但仍具有風險。接到不少澳人在內地置業爛尾的求助個案基本都有「五證」,不能話有五證就可安心,居民必須謹慎。建議政府與內地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規範和監管在本澳推銷內地樓盤的廣告和推銷電話。梁孫旭表示,隨着近年粵港澳三地聯繫越來越密切,港澳樓價高的前提下,不少港澳居民選擇到內地置業。但三地房策及土地政策不一,若不了解情況,可能因為訊息不全面或地產中介宣傳訊息失實而中招,當發現問題時已求助無門。

儘管行政長官早前曾表示規範內地樓盤廣告需「五證」齊備,但最近向他求助的澳人反映,不少爛尾樓基本都具備「五證」,故具備「五證」並非肯定安全的保障。例如內地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只規範相關項目投入一定資金才可銷售,但樓盤在興建過程中亦可能因資金鏈或各種原因斷裂,且樓花一定程度上有風險,居民亦難以辨別是否存在陷阱。

他留意到部分內地樓盤廣告潛藏容易令人混淆的資訊,因為內地土地性質分商業及住宅用途,商業公寓土地使用權一般四十年,住宅公寓一般七十年,兩者在稅收、水電費、裝修規範等都有異。如橫琴有不少樓盤都屬於商業公寓,但廣告未有列明,他最近查看一個橫琴樓盤時亦發現原來是商業公寓。當居民發現貨不對辦時往往已付錢,苦主即使向內地消費者部門、公安局求助,最終只能透過訴訟處理,當中涉及聘用律師及需時。儘管打贏官司,但發展商亦可能已破產或捲款潛逃,可能無法追回資金。

群力:「五證」齊備不是絕對安全

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雷民強表示,近年隨着本地樓價升高,以及澳門融入大灣區的步伐不斷增強,不少居民「瞄準」機會,積極在珠海、中山等內地城市購買房屋或商舖,但與此同時,由於內地與本澳的置業無論在定義、法律、產權年限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出現了不少的跨境置業糾紛。他形容雖然未來特區政府對在澳刊登的內地樓盤銷售廣告加強規管,相關廣告必須在「五證」齊備的情況下才準許刊登,然而即使「五證」齊備其風險也只是相對較低,而並不是絕對安全,居民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墮入投資陷阱。

雷民強指,居民在簽訂購買合同前,亦有必要先了解清楚內地與本澳在投資房產的資訊及法律上的差異,清晰當地的法律法規才落實簽署文件。例如不少本地居民的觀念中認為購買房屋及商舖均屬「置業」,但在實際上購買商舖是屬於投資行為,因此一旦發生消費糾紛,並不能受到消保法的保護,並不能夠通過內地的消費者委員會來追討,只能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財產追討或權益申訴,即使獲得勝訴,亦未必能追回付出的款項或資金。

他建議居民進行投資置業前必須做足功課,而當局亦應與內地做好及加強協作溝通,並考慮與國內相關部門設立相應的專責部門機構,方便協調解決跨境的消費投資糾紛,另一方面,對內亦應加強宣傳和教育消費者,協助他們了解內地投資置業所需的一般資訊及風險,以免誤墮置業或投資陷阱,蒙受不必要的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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